(2017)鄂08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舒钦、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名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钦,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名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舒钦,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名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名泉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30110-5。法定代表人:毛永家,主任。原审被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8021。法定代表人:谢元德,董事长。上诉人舒钦因与被上诉人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名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审被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4民初47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舒钦上诉称,本案应为工程款结算纠纷,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管辖。虽然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合同中注明的签订地是“荆门市”,未明确是“荆门市××刀区”,属于合同约定不明,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管辖没有依据。此案应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包括建筑和安装两个方面的合同,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设施和安装。从荆门市××刀区掇刀石街道办事处名泉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舒钦签订的《掇刀双泉渔场还建楼“龙景世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合同》来看,合同中涉及的供电配套工程工作,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装中有关线路的安装工程。原审法院依据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该院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案件,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掇刀双泉渔场还建楼“龙景世家”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合同》中明确了工程地址为荆门市××刀区龙井大道,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荆门市××刀区。按上诉人提出的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要求,“龙景世家”所在地的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同样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舒钦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 玲审判员 周 沂审判员 邓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