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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民初4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运山与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山,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4392号原告:黄运山,男,1952年2月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告: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张静。原告黄运山与被告新沂市时集镇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黄运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运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运山负担。审判员  王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