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金清与宋文富、陈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清,宋文富,陈玉兰,宋志鹏,宋庆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3294号原告:陈金清,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方明,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宋文富,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陈玉兰,女,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宋志鹏,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宋庆泉,男,193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清与被告宋文富、陈玉兰、宋志鹏、宋庆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金清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金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6元,减半收取6313元,由陈金清承担。审判员 许代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