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4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阳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588号申请执行人李阳,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执行人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四区22号楼12层1207房间。法定代表人吴战军,经理。李阳与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5255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2民终1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一、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二万四千零六十元九角二分;二、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工资五千三百一十六元七角;三、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阳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五千五百二十一元八角四分,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本院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兆鹤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车辆登记信��,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5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