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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50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谢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0227号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忻智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经穗,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菊,男。被告:谢丽,女,1968年10月26日,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弄***号***室。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恒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利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适用的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