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甘肃银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晓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银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晓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3415号原告甘肃银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张飞,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被告刘晓丽,女,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居民,现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银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刘晓丽已履行所欠款项。原告甘肃银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银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银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付原告甘肃银方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5元。审判员 何军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