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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执30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3079于桂丽与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丽,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0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桂丽,女,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旭,系于桂丽丈夫,1965年5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福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辉,董事长。于桂丽与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6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确认结欠于桂丽借款本金350000元、以及截止2016年9月的利息142000元,合计492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桂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支付496804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496804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352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若干,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于桂丽200000元。另,被执行人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房产已被本院和其他法院多个案件查封,其中大多数房产均设定有抵押,在本案中无法处置;被执行名下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9辆,本院已轮候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呈辉(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进程告知书、当事人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扣划到银行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00元,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及车辆无法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6475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跃    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文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