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9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朱小叶与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叶,王翼,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9969号原告:朱小叶,女,198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鎏,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翼,男,198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陆正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登登。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室。负责人:阚季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梅欣,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小叶诉被告王翼、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无法送达被告王翼法律文书,且无其他联系方式可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卫XX审 判 员 庞伟丽人民陪审员 陆瑞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