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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高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高成,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884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9号。法定代表人陈全水。被执行人方高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莎,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3月12日杭州淳安法院(2017)浙0127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4月7日,向被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方高成、李莎所有的坐落于淳安县千岛湖镇金色阳光公寓10幢202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邵智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