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267号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高永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波,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旭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蔺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