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嘉驰塑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台州市嘉驰塑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692号原告: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住乐清市虹桥镇潘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70363190。法定代表人:张惠峰,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立明、沈雪萍,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台州市嘉驰塑模有限公司,住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新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683308272。法定代表人:梁永德,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卫革、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嘉驰塑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故原告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36元,减半收取1318元,由原告浙江科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旭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