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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杜玉凤与朱银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凤,朱银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1057号原告:杜玉凤,女,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艳,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银平,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0004号环球国际商业用房第时层。负责人:宋传龙,总经理。原告杜玉凤与被告朱银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4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玉凤负担。审 判 长  崔荣涛人民陪审员  杨洪志人民陪审员  胡湘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湘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