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方正、李英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正,李英波,刘相菊,李一平,青岛中元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方正,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李英波,男,汉族,住青岛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相菊,女,汉族,住青岛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李一平,男,汉族,住烟台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青岛中元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29号110房间,组织机构代码:56119077-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方正与被执行人李英波、刘相菊、李一平、青岛中元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方正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7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丰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