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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鹏与执行翁志强、翁磊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鹏,翁志强,翁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丁鹏,男,生于1992年4月2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翁志强,男,生于1989年4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翁磊,男,生于1967年6月2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丁鹏与翁志强、翁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现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虎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法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