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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何志刚贪污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381号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庭。被执行人:何志刚,男。本院在执行何志刚贪污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志刚应缴纳财产2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现被执行人何志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卫东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