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红兵、徐国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红兵,徐国萍,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930号申请执行人赖红兵,女,汉族,1967年9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徐国萍,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霍刚。赖红兵与徐国萍、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鄂洪兴内证字第646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率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7年6月16日作出的(2017)鄂洪兴内证字第758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赖红兵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市中胜泓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武汉国际钢铁物流服务中心的78套房产(详见财产清单)。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志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