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金顶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小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金顶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张小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5民终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金顶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区水西镇赛维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梅冬,江西大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英,女,1967年3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带花,新余市渝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江西金顶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小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50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金顶胜公司上诉称,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6)赣0502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张小英受伤为工伤,系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工资过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江西金顶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20日内向被上诉人张小英支付工伤赔偿金40000元整。该款直接支付到被上诉人张小英账户(账号:62×××8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新余分行)。如果上诉人江西金顶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支付上述款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一审诉讼费10元,由被上诉人张小英负担;二审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金顶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张 葳审判员 熊 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梦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