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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安云与被申请人唐红军、程荣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云,唐红军,程荣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148号申请人:刘安云,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被申请人:唐红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申请人:程荣益,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刘安云诉被告唐红军、程荣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安云于2017年7月24日以防止被申请人唐红军、程荣益隐匿、转移财产,便于案件判决后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红军、程荣益银行存款5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安云的申请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红军、程荣益银行存款5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谭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