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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宋雅琴与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雅琴,赵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04民初665号原告宋雅琴,女,汉族,1975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梁明耀、郭晓刚,河南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赵辉,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于是雨,河南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宋雅琴诉被告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雅琴委托代理人梁明耀、郭晓刚,被告赵辉委托代理人于是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炒股票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由于原、被告关系要好,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亦未约定借款期限,只口头约定月息2分,被告使用后即归还。2015年4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账户汇入300万元。之后,原告因生意上资金紧张,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甚至不承认双方存在借款关系,恶意不归还借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本金300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本案实际上是案外人杜贺亮为了用赵辉的账户做期货和股票投资,向被告赵辉提供500万元保证金,其中包括本案中所涉的30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宋雅琴以被告赵辉向其借款300万元,原告催要被告还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据此提交银行转账单为证。被告对原告所诉借款予以否认,称该300万元钱是案外人杜贺亮为了做期货和股票投资,向被告赵辉提供的保证金。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银行转账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庭审笔录等为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300万元,仅提交银行转账单,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雅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宋雅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鹏飞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颖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