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3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奚金才与熊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东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金才,熊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3民初948号原告:奚金才,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8日,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被告:熊卫国,男,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原告奚金才与被告熊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奚金才于2017年7月24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金才撤回对熊卫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奚金才负担。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绍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