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蒲宏臣与侯晓朋、张丽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宏臣,侯晓朋,张丽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28号申请执行人:蒲宏臣被执行人:侯晓朋被执行人:张丽微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蒲宏臣与被执行人侯晓朋、张丽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张丽微购买的房屋一套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张丽微购买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新10栋、权利证号3060081767、丘地号6-13/29-66(510)的房屋。上述房产建筑面积以登记机关备案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洪武审 判 员 陈 颖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