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周福泉与胡熙俊、严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泉,胡熙俊,严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294号原告:周福泉,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胡熙俊,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被告:严玉芬,女,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泉诉被告胡熙俊、严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周福泉负担。审判员 彭星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