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4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先法与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中怡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先法,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中怡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716号原告:金先法,男,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军,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605室。法定代表人:杜小明。被告:杭州中怡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210号101室。法定代表人:宋昱坊。被告:张翔,男,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先法与被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中怡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先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金先法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颖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