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吕青松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青松,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吕青松,男,生于1987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李兵,男,生于1981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吕青松申请执行李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17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150元。执行中本院网络查控三次,传统查控一次(房产);未发现李兵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将执行情况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李兵应付申请执行人吕青松借款1715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银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