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溢功受贿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溢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46号罪犯刘溢功,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溢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459000元,美金130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6日入监服刑。2015年4月7日减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6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溢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刘溢功任新乡市小店工业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任职期间以及卫滨区区长、区委书记的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459000元,美金13000元,为他人承接工程给予帮助或为他人安排工作及谋取利益。主动将涉案款人民币200.9万元和美金13000元上缴,另有人民币45万元涉案款在纪委立案调查前退还当事人。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已履行。罪犯刘溢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表扬6次,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溢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溢功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溢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靳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