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车琴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琴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1157号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吕梁市离石区马茂庄村法定代表人:候志亮,职务:总经理被告:车琴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车琴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车琴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被告车琴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艾利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