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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彭晋杰、魏新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晋杰,魏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彭晋杰。被执行人魏新国。申请执行人彭晋杰与被执行人魏新国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95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51542.75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新国名下银行账户一个,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95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 政审判员 吕建刚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贺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