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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立与彭聪、唐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立,彭聪,唐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立,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彭聪,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洪娟,女,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立与被执行人彭聪、唐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刘华波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