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300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曹君梅与石运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君梅,石运建,武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300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曹君梅,女,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石运建,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福来里51号内1510号。被执行人:武敏,女,196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君梅与被执行人石运建、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敏在银行的存款10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修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