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良凤与潘继娥、潘继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凤,潘继娥,潘继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李良凤,女,1972年4月6日生,住临翔区。被执行人潘继娥,女,1970年10月30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潘继尧,男,1964年4月22日生,住云县。申请执行人李良凤与被执行人潘继娥、潘继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922民初1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良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继娥、潘继尧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承担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2%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潘继娥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良凤本息共计360000元,于2017年7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李良凤3000元,直至该款项偿还完毕。二、申请执行人李良凤同意对被执行人潘继娥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XXX账户及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设的XXX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同意对被执行人潘继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设的XXX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三、申请执行人李良凤同意不对被执行人潘继娥的房产及被执行人潘继尧的云国用(2013)第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XXX)进行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0922执1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会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字金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