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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冯浪、王子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浪,王子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冯浪,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王子雄,男,199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城县。本院在执行冯浪与王子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货款2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217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之账户已被其他案件财产取强制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颂梅审 判 员 卢春发审 判 员 于 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