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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3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洁与顾俊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顾俊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3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洁,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顾俊君,男,1994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执行李洁与顾俊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借款利息人民币17,061.6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人民币2,30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顾俊君的存款人民币120,761.6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们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