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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4刑初52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某某**号院楼*单元***号,住本市大寨路恒大城**号楼**层****号。2017年3月7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检诉刑诉[2017]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明、代理检察员李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将其父亲孙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大兴西路**号院楼*单元***号房屋抵押给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由某某公司为其担保向陕西信合长安区引镇支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两年。2014年5月贷款到期后孙某无力偿还,某某公司代孙某偿还贷款后双方约定孙某按期偿还该10万元并将上述房产抵押给某某公司,如孙某到期不能偿还将收回房产。后孙某将制作的假房产证交给孙某某,谎称房产证已取回贷款已经还清。2015年8月,孙某未能如期偿还欠款,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田某某和孙某约定购买该房产并代孙某向某某公司偿还欠款。同年12月18日,孙某以抵押给某某公司的房产证丢失要补办相关手续需要孙某某签字为由,将孙某某带至本市西大街二手房交易市场门口,孙某某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后孙某将房产过户给田某某,后田某某一直未居住。2016年5月24日,孙某又以17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再次卖给被害人任某某,孙某、孙某某、任某某在二手房买卖协议签字后,任某某给孙某预付房款5.5万元,余款待房产过户后付清,孙某将假房产证遂给了任某某。2016年6月12日,田某某来到大兴西路该房屋发现任某某在此居住,孙某承认任某某持有的系假房产证并答应退还房款,后任某某一直未见孙某退款遂报案。2017年3月7日孙某被抓获,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费。为证实所指控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孙某某、田某某证言,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西安市二手房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房产证、借款合同、委托书、收条、借条,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承认属实,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孙某将其父亲孙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大兴西路**号院楼*单元***号房屋抵押给陕西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由某某公司为其担保向陕西信合长安区引镇支行贷款10万元,期限两年。2014年5月贷款到期后孙某无力偿还,某某公司代孙某偿还贷款后双方约定孙某按期偿还该10万元并将上述房产抵押给某某公司,如孙某到期不能偿还将收回房产。后孙某将制作的假房产证交给孙某某,谎称房产证已取回贷款已经还清。2015年8月,孙某未能如期偿还欠款,某某公司工作人员田某某和孙某约定购买该房产并代孙某向某某公司偿还欠款。同年12月18日,孙某以抵押给某某公司的房产证丢失要补办相关手续需要孙某某签字为由,将孙某某带至本市西大街二手房交易市场门口,孙某某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上签字后孙某将房产过户给田某某,后田某某一直未居住。2016年5月24日,孙某又以17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再次卖给被害人任某某,孙某、孙某某、任某某在二手房买卖协议签字后,任某某给孙某预付房款5.5万元,余款待房产过户后付清,孙某将假房产证遂给了任某某。2016年6月12日,田某某来到大兴西路该房屋发现任某某在此居住,孙某承认任某某持有的系假房产证并答应退还房款,后任某某一直未见孙某退款遂报案。2017年3月7日孙某被抓获,所得赃款用于个人花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2、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4、证人孙某某、田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孙某的供述与辩解;6、西安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及收据复印件;7、田某某出具的西安市二手房买卖合同;8、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9、任某某出具的二手房买卖协议书、收条及借条;10、任某某辨认孙某笔录及被辨认人照片信息;11、扣押清单;12、被告人孙某户籍信息。上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同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人民币5.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所犯合同诈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认罪,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孙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5万元发还被害人任建海。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申美宁人民陪审员  刘嫦娥人民陪审员  曹小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竞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