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26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孙建星、刘俊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孙建星,刘俊齐,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682号之一原告: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699号4幢1-2层。法定代表人:樊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建星,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刘俊齐,女,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系被告孙建星之妻。被告: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699号2幢1层。法定代表人:王国恩,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建星、刘俊齐、衡水平运货物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建星、刘俊齐、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0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河北云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刁宏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米亚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