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杨楠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宗杰,杨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宗杰,男,1980年10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沭县曹庄镇解庄88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9198010174515。被执行人杨楠,男,1981年9月17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东柳沟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109177519。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