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宁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049号原告:宁某,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邹某,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原告宁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宁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