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莫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莫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966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鹏军,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莫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莫鹏军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人民审判员 李绍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