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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莫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诉被告莫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966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军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奇,通江县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鹏军,男,汉族,1976年3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莫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莫鹏军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李泉林人民审判员  李绍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定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