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9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训风、王桂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训风,王桂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345号申请人:张训风,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王桂鸾(曾用名王桂玲),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张训风与被告王桂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训风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鲁J×××××号汽车,保全标的为9万元,申请人张训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训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桂鸾名下鲁J×××××号车辆。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张训风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