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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9月1日,金昌市农业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9月16日,金川区双湾镇营盘村一组农民。被执行人:姚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6日,金川区双湾镇营盘村一组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13000元,剩余借款28676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7年7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姚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286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64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作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