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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异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成都国发蓉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成都力轩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国发蓉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成都力轩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异137号异议人:成都国发蓉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铁二局四处黄金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580029263X。法定代表人:陈积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局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马家花园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79812XO。法定代表人:钟晓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力轩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黄金村,组织机构代码:55896420-4。法定代表人:梁力轩,董事长。在本院执行中铁二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力轩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成都国发蓉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成都国发蓉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称,成都国发蓉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2011年9月1日至今都是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散装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货场的次承租人,成都力轩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之间发生法律纠纷之后一直未告知和通知其有关诉讼情况,侵害了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本院中止执行中铁二局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成都力轩新时代物流有限公司(2016)川民终2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异议人成都国发蓉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针对(2016)川民终230号案件的审判程序提出异议,系对案件执行依据提出异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成都国发蓉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查小云审判员  周成军审判员  陈 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