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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桂琴与魏平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琴,魏平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840号原告韩桂琴,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魏平利,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韩桂琴诉被告魏平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桂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桂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