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韩桂琴与魏平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琴,魏平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840号原告韩桂琴,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魏平利,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韩桂琴诉被告魏平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桂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桂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袁保亚代理审判员 贺金霞人民陪审员 赵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