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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冯彩仙与余慧蓉、成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彩仙,余慧蓉,成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530号原告冯彩仙,女,1955年1月20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石小毛,江苏东方法律服务所。被告余慧蓉,女,1977年9月22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溧阳市。被告成俊,男,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溧阳人,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彩仙诉被告余慧蓉、成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彩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彩仙负担。审判员  吴立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湘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