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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阎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阎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2819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阎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阎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