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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民有限公司、龙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民有限公司,龙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民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载县。法宝代表人:何洁。被执行人龙鑫,男,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无业,住万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龙鑫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宜春市弘安房地产开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772.76元及违约金5031.8元、案件受理费614元;支付执行费2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鑫的银行存款22655.56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黄乃军审判员 汪功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家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