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延霞、王小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霞,王小果,郭宏臣,王志磊,邢台市泓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延霞,女,住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王小果,女,汉族,住桥西区。申请执行人郭宏臣,男,汉族,住所地桥西区。被执行人王志磊,男,汉族,住邯郸市魏县。被执行人邢台市泓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桥西区。法定代表人李丽敏经理。王延霞、王小果、郭宏臣申请执行王志磊、邢台市泓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03民初4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延霞、王小果、郭宏臣于2017-2-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503执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廷恩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杜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崔赫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