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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6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锁祥与周锁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锁祥,周锁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苏锁祥。被执行人周锁民。本院依据(2016)陕0326民初11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苏锁祥与被执行人周锁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45000元,受理费545元,执行费58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周锁民及其任法定代表人的陕西中宝牧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本院涉案较多,已查封拍卖的款项暂无法分配受偿。经申请人苏锁祥同意,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锁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或者查封拍卖已得案款统一分配受偿时,申请人苏锁祥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1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XX审判员  王延伟审判员  王宏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