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1与刘某、魏某2、某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刘某,魏某2,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592号申请人:魏某1,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15日,住景泰县。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0日,住景泰县。被申请人:魏某2,女,汉族,生于1973年7月5日,住景泰县。被申请人: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景泰县。法定代表人:魏2,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魏某1与被申请人刘某、魏某2、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某1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魏某2在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原煤予以冻结、查封,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魏某2在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期限为2019年7月24日;二、查封被申请人景泰华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00000元的原煤;期限为2019年7月2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尚天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