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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青阳县龙海水泥有限公司与柯叶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阳县龙海水泥有限公司,柯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2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青阳县龙海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柯叶红。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723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柯叶红银行存款6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冻结期间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查京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