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郏县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郏县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岗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2621号原告:郏县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郏县行政路中段医药局三楼东户。组织机构代码:91410425MA3X4AX01X。法定代表人:华永春,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强,1983年2月28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马岗伟,男,汉族,1981年8月3日出生,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岗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郏县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郏县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郏县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郏县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天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