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岳某与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范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390号原告:岳某,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范某,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岳某与被告范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岳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8元、邮寄费22元,合计50元,由岳某负担。审判员 郑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